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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法務
03-282023
提供擔保先處分遺產 仍應記得如期繳稅款
2023-03-28 經濟日報 / 記者 翁至威 / 台北報導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(27)日提醒,納稅人提供擔保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,仍應記得如期繳納遺產稅,以免被加徵滯納金。
高雄國稅局長李怡慧解釋,納稅人在繳清遺產稅前,若因繳納現金有困難,想出售部分遺產來繳稅,可提供擔保品,經國稅局確認後,可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,但即便如此,遺產稅繳納期限不因此而展延,仍應在期限內繳納。
國稅局舉例,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原核定應納稅額700萬餘元,繳納期限至2022年11月30日,繼承人乙君因繳納現金有困難,想先處分遺產中某筆投資,因此提供自有的定期存單做為納稅擔保,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。
然而乙君因處分投資作業來不及,無法在繳納期限內完成移轉,導致未如期繳納遺產稅,遭加徵滯納金。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(27)日提醒,納稅人提供擔保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,仍應記得如期繳納遺產稅,以免被加徵滯納金。
高雄國稅局長李怡慧解釋,納稅人在繳清遺產稅前,若因繳納現金有困難,想出售部分遺產來繳稅,可提供擔保品,經國稅局確認後,可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,但即便如此,遺產稅繳納期限不因此而展延,仍應在期限內繳納。
國稅局舉例,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原核定應納稅額700萬餘元,繳納期限至2022年11月30日,繼承人乙君因繳納現金有困難,想先處分遺產中某筆投資,因此提供自有的定期存單做為納稅擔保,向國稅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。
然而乙君因處分投資作業來不及,無法在繳納期限內完成移轉,導致未如期繳納遺產稅,遭加徵滯納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