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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法務
11-122018
出售房地所得 用兩招節稅
2018-11-11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/台北報導
出售房地節稅有撇步,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按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,原則上持有時間越長,稅率越低,因此,納稅義務人若是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,可併計配偶持有期間,達到節稅效果。
北區國稅局指出,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,因此在出售時,可以配偶間相互贈與前,原始取得的房地之日為取得日,據以計算持有期間。
國稅局解釋,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、土地,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,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,並按持有期間長短及自住與否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。
依據財政部規定,持有房地期間一年以內,則適用稅率以45%計算;若兩年以內超過一年,則採35%稅率;十年以內超過兩年,適用稅率則是20%;持有房地超過十年以上,則稅率為15%。也就是說,原則上持有時間越長,適用稅率也就越低。
因此,國稅局提醒民眾,在計算持有期間的時候,若該筆出售土地是來自配偶轉贈,則配偶所持有期間也可一併計入,有機會適用較低稅率。
此外,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也有優惠條款,如果是符合自住條件,也就是該房地屬於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、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,則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,超過400萬元部分則依優惠稅率10%計算。
國稅局提醒,民眾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房地,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天內,向國稅局申報。

經濟日報提供
出售房地節稅有撇步,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按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,原則上持有時間越長,稅率越低,因此,納稅義務人若是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,可併計配偶持有期間,達到節稅效果。
北區國稅局指出,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,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,因此在出售時,可以配偶間相互贈與前,原始取得的房地之日為取得日,據以計算持有期間。
國稅局解釋,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、土地,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,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,並按持有期間長短及自住與否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。
依據財政部規定,持有房地期間一年以內,則適用稅率以45%計算;若兩年以內超過一年,則採35%稅率;十年以內超過兩年,適用稅率則是20%;持有房地超過十年以上,則稅率為15%。也就是說,原則上持有時間越長,適用稅率也就越低。
因此,國稅局提醒民眾,在計算持有期間的時候,若該筆出售土地是來自配偶轉贈,則配偶所持有期間也可一併計入,有機會適用較低稅率。
此外,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也有優惠條款,如果是符合自住條件,也就是該房地屬於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、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,則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,超過400萬元部分則依優惠稅率10%計算。
國稅局提醒,民眾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房地,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天內,向國稅局申報。

經濟日報提供